(信部清函[2004]217号)

一、基本原则
    (一)本原则中的移动电话业务是指我公司经营的移动电话业务,包括签约移动电话业务和预付费卡移动电话业务。
    (二)移动电话业务的通话费包括:基本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其中基本通话费包括本地通话费和漫游通话费,漫游通话费包括国内漫游通话费、国际漫游通话费和港澳台漫游通话费。根据每次通话的不同情况,收取相应项目的通话费。
    (三)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费分别按6秒计费,不足6秒按6秒计费。有效计费时长自被叫应答开始至任一方挂机或无线信道释放为止。
    (四)移动电话业务的长途通话费率与现行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费率相同,并执行国家统一的优惠方案。
    (五)移动电话网中的虚拟局比照实体交换机进行计费处理。
    (六)移动电话用户在国内作为主叫通话时,若发生越局切换,要以原发话端的记录作为计费依据,越局切换前后全部通话按一次通话计时,并以越局切换前的通话费率计费,不加收因越局切换而增加的长途费。若通话为长途电话,越局切换前后的长途费率不变。
    移动电话用户在国内作为被叫通话时,若发生越局切换,以通话起始时的费率计费,越局切换前后的全部通话按一次通话计费。

 

   
二、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
    (一)对主叫移动电话用户的计费
    1.非漫游
    (1)移动电话用户拨打本地电话用户,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本业务区内基本通话费。
    (2)移动电话用户通过中国移动长途网络拨打异地电话用户,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本业务区内基本通话费加当地至被叫电话归属地的长途资费。
    特例:若被叫方也为我公司移动电话用户,并漫游到主叫移动电话归属地,且主叫移动电话用户在通话中未利用其它运营商长途网络,仅向主叫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本业务区内基本通话费, 不收取长途费。
    2.漫游
    移动电话用户拨打被访地归属电话用户或非被访问地归属电话用户,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漫游基本通话费。
    (二)对被叫移动电话用户的计费
    1.非漫游
    移动电话用户作被叫进行通话,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本业务区内基本通话费。
    2.漫游
    移动电话用户作被叫进行通话,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漫游基本通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