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清函[2004]217号)
一、基本原则
(一)本原则中的移动电话业务是指我公司经营的移动电话业务,包括签约移动电话业务和预付费卡移动电话业务。
(二)移动电话业务的通话费包括:基本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其中基本通话费包括本地通话费和漫游通话费,漫游通话费包括国内漫游通话费、国际漫游通话费和港澳台漫游通话费。根据每次通话的不同情况,收取相应项目的通话费。
(三)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费分别按6秒计费,不足6秒按6秒计费。有效计费时长自被叫应答开始至任一方挂机或无线信道释放为止。
(四)移动电话业务的长途通话费率与现行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费率相同,并执行国家统一的优惠方案。
(五)移动电话网中的虚拟局比照实体交换机进行计费处理。
(六)移动电话用户在国内作为主叫通话时,若发生越局切换,要以原发话端的记录作为计费依据,越局切换前后全部通话按一次通话计时,并以越局切换前的通话费率计费,不加收因越局切换而增加的长途费。若通话为长途电话,越局切换前后的长途费率不变。
移动电话用户在国内作为被叫通话时,若发生越局切换,以通话起始时的费率计费,越局切换前后的全部通话按一次通话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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